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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9日
资料来源: 江宁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319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宁政发(2006)119号
关于印发《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各有关部门:
《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重大生产性项目落户江宁开发园区,提高开发园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点外资项目优惠政策
重点外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及世界500强生产性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其中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长的企业和在南京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注册经营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2、凡在开发园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除享受前条优惠政策外,在减半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40%给予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在减半征收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4、凡在开发园区投资的生产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企业补助。
5、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含1000万美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含2000万美元)补助40%;2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50%。
以上优惠政策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比例进行兑现。
二、重点内资项目优惠政策
重点内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2、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注册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并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3、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内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可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具体为: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三年内补助30%;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三年内补助50%;
4、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重点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的(含6000万元)补助40%。
三、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单项的优惠政策。
四、上述优惠政策属于国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及时减免到位,其他优惠政策部分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区与开发园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开发园区负责兑现到位,今后如遇国家新的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执行范围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京江宁科学园、空港工业园)、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六、本优惠政策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2006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执行,以前政策自行终止。在该文件正式执行前,开发园区已按原规定书面承诺给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并且尚未到期的,一律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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