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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宁区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9日
资料来源: 江宁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432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宁政发(2006)121号
关于印发《江宁区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四日
江宁区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开发园区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京江宁科学园、空港工业园)、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区内注册纳税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工业企业和软件企业。
第三条 凡在开发园区内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进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五条 各开发园区对区内企业的收费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开发园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外经局、开发园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园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各开发园区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开发区内企业收费的归口管理工作,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矛盾,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七条 实行《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在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发放《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八条 向持有《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企业收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区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6项基金、资金和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内资工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半征收(详见附表二)。
(三)实行政府定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15项服务性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详见附表三)。
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性项目,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免收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治安联防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城镇垃圾有偿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费用、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档案资料证明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其上缴省、市的部分,由各开发园区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依法收取。
第十一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园区进区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十二条 凡向开发园区进区企业收取新立项目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开发园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收取;开发园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取消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停止征收。
第十三条 列入园区归口缴费的企业,应在收到各部门和单位《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江宁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
第十四条 各开发园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对收费实施归口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强化收费项目管理,规范收费许可程序,坚持亮证收费、收费公示等制度,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接受区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开发园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减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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