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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奖励优秀科技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09〕21号]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日
资料来源: 中国江宁
阅读次数:18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区”、“创新驱动”战略,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科技局制定的《南京市江宁区奖励优秀科技人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南京市江宁区奖励优秀科技人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充分调动、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快“科技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江宁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区科技发展、经济振兴、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受行政隶属关系限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置科技兴区“突出贡献奖”和“技术创新奖”。
第四条 成立江宁区优秀科技人员评审委员会,负责“突出贡献奖”和“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
第五条 申请奖励范围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软件技术、资源新发现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三)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自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两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突出贡献奖”、“技术创新奖”:
(一)技术上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二)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永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项目;
(三)符合本款第L项、第2项之一的技术水平指标,推广应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产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比推广应用前同期增长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四)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它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第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均可向所在单位、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者带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区科技局确认其申请资格。
(二)单位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单位,必须转呈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江宁区优秀科技人员奖励申报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表;
(3)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财税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单位的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部门审核
对相关单位转呈的申报材料,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四)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质审查,形成奖励预案;
(2)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村料进行评审;
(3)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项目中,按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等可比因素进行数量比较,按数目大小顺序,排列出前十名,将有关事迹材料在《江宁新闻》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布,由市民评议;
(4)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市民评议等综合因素考评,在此基础上,将前五名定为科技兴区“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后五名定为“技术创新奖”获得者。评审委员会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评委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5)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人选,在《江宁新闻》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半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上报区长办公会审定,由区政府实施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区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科技兴区“突出贡献奖”、“技术创新奖”荣誉证书;
(二)奖励科技兴区“突出贡献奖”获奖者3万元,“技术创新奖”获奖者2万元;
(三)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如有争议,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对无正当理由阻止科技人员申请奖励的,申请者可向区科技局提出审查请示,如理由正当,区科技局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全部申报材料;
(三)获得奖励的个人,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十条 科技兴区“突出贡献奖”和“技术创新奖”每两年申报评选一次,每届评选科技兴区“突出贡献奖”和“技术创新奖”各5名,同一项目只授奖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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