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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09〕22号]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日 资料来源: 中国江宁   阅读次数:18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与进步活动,加快推进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科技局制定的《南京市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南京市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一般不超过40项。
   第三条 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江宁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申报项目的主要业绩必须在江宁区内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完成。
   第四条 凡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科技进步奖:
   1、凡在本区完成、达到市先进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2、凡经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开发前景的创造发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的应用项目;
   3、具有先进性,经过试验证明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扩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
   4、在医疗卫生、计生、教育、环保、劳保、城市交通、市政管理、行政服务、安全工作中,采用新方法和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和项目;
   5、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研究项目;
   6、在较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有明显提高,成本明显下降,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
   7、采用先进技术,较大规模开发我区资源,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获得明显效益的项目;
   8、经过研究、考察、调查等途径整理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学术上、理论上新见解,经过实践证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有显著作用的。
   9、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技术成果,经实施后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按技术水平高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江宁区科技局每年初行文通知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
   2、区内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可向区科技局索取或网上下载《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同时组织申报;
   3、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鉴定证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4)能证明该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上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2、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水平评审;
   3、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技局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终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的终审意见呈报区政府批准确认。
   第八条 设立江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奖人员应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完成人,一般不超过五人,其顺序应按项目鉴定证书中的人员顺序或实际贡献大小排列的顺序,如有变动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的项目(或系列产品),采取一次性奖励办法,不重复授奖;申报评奖的项目如有争议,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未予申报奖励的项目,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参加评审。获奖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其事迹、受奖等级载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区科技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一等奖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全部发给本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第一完成人,其余部分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四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推荐、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科技局和评审委员会就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问题提出申诉和建议;评审委员会有义务和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颁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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